樱花卫厨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、嵊州市汉森电器有限公司、南京市浦口区华硕厨卫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,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苏州中院一审判决:
一、被告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、91320508689175125X(原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)、嵊州市汉森电器有限公司、南京市浦口区华硕厨卫销售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樱花卫厨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;
二、被告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“樱花”字样的企业字号,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;
三、被告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、91320508689175125X(原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)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《中国消费者报》刊登声明,消除影响(内容须经本院审核);
四、被告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、91320508689175125X(原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)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樱花卫厨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554780元;
五、就被告苏州樱花建材有限公司、91320508689175125X(原苏州樱花生活厨电设备有限公司)的上述赔偿义务,被告嵊州市汉森电器有限公司在2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华硕厨卫销售中心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该案原告樱花卫厨诉称:樱花卫厨(中国)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,主要经营热水器、燃气灶、吸油烟机及其它厨卫电器、整体厨房等产品。1995年9月21日,樱花卫厨取得了樱花、SAKURA及图商标的注册,核定在排油烟机、热水器、烤箱等厨卫用品中使用。因为商标一直以红、白、绿配色为特色,樱花卫厨又先后进行了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。樱花卫厨称对樱花、SAKURA文字、花型图案和红绿方框的排列和配色依法享有专用权。“樱花”企业字号以及“樱花”系列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,已经为大众熟知。2012年1月11日,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定书中认定,原告第1209675号商标在2002年8月26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,认定该商标为排油烟机、电热水器、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。
樱花卫厨认为,被告公司将“樱花”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,其中一家被告公司在被法院禁止使用“樱花”企业名称后,仍然使用“樱花”字号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被告在生产、销售的与原告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,构成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樱花卫厨认为,苏州樱花建材公司等侵害了樱花卫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已经产生市场混淆,对樱花卫厨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。
苏州樱花建材公司辩称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,2009年12月13日,苏州樱花建材公司受让取得了“樱花”商标,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是案外人胡某于2005年申请的石膏板等建材材料。樱花建材公司称,虽然公司主营建材,但同时也有少量的家电、厨具的生产和销售。在电器产品的包装上,该公司使用了企业的全称,并没有突出使用“樱花”字样,该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。同时,樱花建材公司在其吸油烟机产品中使用的是经合法授权的“SHAKABA”商标(而非SAKURA),与原告商标有着明显区别,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苏州樱花建材公司产品上的标识与樱花卫厨的标识同样是上、下两部分组成,上部为红色背景加白色花朵图案,下部为绿色背景加白色“SHAKABA”文字。在具体的组成元素、构图方式、颜色选择上均高度近似。在分别观察的情况下,大众除非非常仔细地进行辨别,否则不容易发现区别。同时结合樱花卫厨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在厨卫产品上的极高知名度,势必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、误认。因此,应认定被告公司产品为侵权产品。
对于樱花建材公司辩称的其持有石膏板等建材商品的注册商标,建材类商品的商标用于厨卫产品,本就构成跨类不规范使用。表面上樱花建材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均是依法注册,但实际是将两个商标特意并排使用,从而达到与樱花卫厨注册商标的高度近似,这也更加凸显了制造与樱花卫厨公司商品来源混淆的恶意。
樱花卫厨又一次维权胜利。当然是否存在上诉,还未知。知名品牌就是这样容易被搭便车,被模仿,所以商标品牌维权路上要打击侵权的的力度一天都不能松懈!